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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516号

王志富与黑龙江省银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富,黑龙江省银东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516号原告王志富,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黑龙江省银东煤矿。法定代表人依小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富与被告黑龙江省银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富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