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516号原告王志富,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黑龙江省银东煤矿。法定代表人依小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富与被告黑龙江省银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富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