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108号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田倩,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3日按照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田倩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邮件被退回。本院遂要求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提交被告田倩的户籍证明,以证实其身份情况。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被告田倩的户籍证明。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田倩的户籍证明,故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田倩的具体身份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修 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理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