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93号罪犯许中美,男,汉族,1979年8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蚌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中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许中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四千零五十四元三角六分。许中美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33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许中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中美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中美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中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