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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344号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田永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田永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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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344号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公司员工。

被告:田永飞,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永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现代金��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无异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

书记员 黄     娟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