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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保令1号

魏铭与魏晓珊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铭,魏晓珊,王瑞合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保令1号申请人魏铭,男,192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熊泽元,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晓珊,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申请人王瑞合,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魏铭称:申请人与申请人之妻刘瑞珊于1962年共同收养了被申请人魏晓珊,自2011年刘瑞珊生病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魏晓珊关系日渐恶化,被申请人魏晓珊骗取申请人的房产证并长期掌握申请人的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自2015年12月中旬,被申请人魏晓珊以其丈夫王瑞合被气病为由,引领被申请人王瑞合的姐姐及两名男子多次威胁、逼迫申请人拿钱为被申请人王瑞合治病,并勒令申请人在2016年1月10日前偿还房子抵押贷款,否则申请人将被驱逐。申请人被迫拿出自己积蓄的一万元,又向申请人的学生借了五千元交给被申请人魏晓珊。之后被申请人带人刁难、谩骂、恐吓申请人,还扬言让她的儿子收拾申请人的保姆,保姆不敢登门照顾申请人,使申请人陷入无人照顾状态,申请人被迫于2016年1月8日离开住处。申请人起诉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魏晓珊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两被申请人砸开申请人的门锁,强行入住。2016年4月13日,两被申请人带着几个人(其中一人自称是山东电视台记者)到聊城申请人外甥女处搜寻被申请人,无果后,在聊城市地税局打电话辱骂申请人的侄媳。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起诉来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恐吓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铭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魏晓珊、王瑞合自收到本裁定三日内迁出申请人魏铭的住所(平阴县教师进修学校家属院1号楼东一单元一层东户)。

二、禁止被申请人魏晓珊、王瑞合威胁、骚扰、恐吓申请人。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魏晓珊、王瑞合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孟广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雪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