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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235号

广西水云轩民族家居有限公司与韦德仁、柳州市旺达膜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水云轩民族家居有限公司,韦德仁,柳州市旺达膜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水云轩民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法定代表人廖晓斌,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韦德仁。被执行人柳州市旺达膜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燕。申请执行人广西水云轩民族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德仁、柳州市旺达膜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德仁、柳州市旺达膜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23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申请执行费5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23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汉吉

审 判 员  黎林波

代理

审判员  蒙万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玉涛061196007260313.

书记员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