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60号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晓明
人民陪审员 赵 洁
人民陪审员 张瑞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