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行初60号

赵正军与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60号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晓明

人民陪审员  赵 洁

人民陪审员  张瑞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