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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806号

郭兆才与王兆喜附带民事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兆才,王兆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06号申请执行人郭兆才,护林员。被执行人王兆喜,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8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如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执行人王运全,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附带民事诉讼被执行人吴爱玲,女,1950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缺席)本院在执行郭兆才与王兆喜、王运全、吴爱玲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兆喜、王运全、吴爱玲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