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469号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任慧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在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慧玲,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申请执行人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慧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慧玲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商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