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201号��请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王彦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