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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201号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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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201号��请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王彦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