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571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1号8幢8-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743-X。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勇,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