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437号原告姬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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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437号原告姬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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