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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437号

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姬某,杨某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437号原告姬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