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004号原告詹双利。委托代理人王树萍(特别授权),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津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时集镇工业园崔家村。法定代表人刘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双利诉被告宁津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双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双利承担。
审判员 祝华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