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青,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兴兰(系原告李长青之妻),农民。被执行人燕道同,农民。被执行人燕道钢,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郑城镇东明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长青、李兴兰与燕道同、燕道钢、平邑县郑城镇东明村村委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燕道同、燕道钢、平邑县郑城镇东明村村委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