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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156号

李长青、李兴兰与燕道同、燕道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长青,李兴兰,燕道同,燕道钢,平邑县郑城镇东明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青,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兴兰(系原告李长青之妻),农民。被执行人燕道同,农民。被执行人燕道钢,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郑城镇东明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长青、李兴兰与燕道同、燕道钢、平邑县郑城镇东明村村委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燕道同、燕道钢、平邑县郑城镇东明村村委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