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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984号

贾宝红与邹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宝红,邹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984号原告贾宝红,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惠,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红与被告邹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宝红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宝红负担。

审 判 长  周勇瑞

代理

审判员  王 聪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