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984号原告贾宝红,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惠,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红与被告邹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宝红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宝红负担。
审 判 长 周勇瑞
代理
审判员 王 聪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