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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813号

孙冲平与孙权、徐柳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813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孙某。

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