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318-1号申请执行人田龙祥,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雷,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龙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雷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赔偿金共计35117.56元、案件受理费3193元、负担执行费475元,共计38787.5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王雷账户存款38787.56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田龙祥。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正
审判员 魏峰波
审判员 吴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