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9-1号原告武震,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郭辉,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震诉被告郭辉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而且申请对原告方提供的担保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辉名下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孔雀城5.2期牧丹园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第000X幢0X单元3层XXXX号房屋的冻结并解除对原告武震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迎宾西路XX号桐城中央X-X-XXX楼房的冻结。(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