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790号原告张井昌,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XX新,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焦万龙,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守海,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昌诉被告XX新、焦万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昌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井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为252.8元,由原告张井昌负担。
审判员 高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