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庞海灵
被执行人:商焕执行依据:(2010)东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焕在东平县迎宾馆的工资收入10万元,申请执行人庞海灵申请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