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第844号
申请执行人:靖锫。
被执行人:武汉市志龙电子通信有限公司,现住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卓晓南,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1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志龙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武汉市志龙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靖锫补缴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4522.67元(该期间被申请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158.17元、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039.60元、失业保险费为259.90元、工伤保险费为65元),并承本案执行费500元,以上款项共计5022.67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志龙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志龙电子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2.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