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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456号

威海农村商业银行与杨艳艳、丛波、王丹、李岩华、谷世伟、车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羊亭支行,谷世伟,车利华,李岩华,王丹,丛波,杨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羊亭支行。被执行人谷世伟,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利华,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岩华,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丹,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丛波,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艳艳,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羊亭支行与被执行人谷世伟、车利华、李岩华、王丹、丛波、杨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9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9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