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羊亭支行。被执行人谷世伟,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利华,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岩华,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丹,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丛波,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艳艳,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羊亭支行与被执行人谷世伟、车利华、李岩华、王丹、丛波、杨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9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9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