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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658号

刘建、封其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封其跃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5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封其跃,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封其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吴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瑞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