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5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封其跃,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封其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吴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瑞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