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任红雪,女1987年9月26日产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俊范,女,1951年4月16日产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思宇,女,2008年7月11日产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鹏鹏,男,1987年8月13日产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红雪、赵俊范、王思宇与被执行人刘鹏鹏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刑初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刑初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