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112号

任红雪、王思宇赵俊范与刘鹏鹏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红雪,赵俊范,王思宇,刘鹏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任红雪,女1987年9月26日产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俊范,女,1951年4月16日产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思宇,女,2008年7月11日产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鹏鹏,男,1987年8月13日产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红雪、赵俊范、王思宇与被执行人刘鹏鹏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刑初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刑初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