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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656号

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与刘志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刘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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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656号原告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胶平路228号-2号。法定代表人王书君,经理。被告刘志伟。委托代理人李金光,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丛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