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负责人:杨利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何锋(曾用名何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锋银行存款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