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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273号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与何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何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负责人:杨利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何锋(曾用名何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锋银行存款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