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128号
原告:海宁市航海色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金港村官桥头43号。
法定代表人:沈陈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金龙、祁裕,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新华丽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林成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航海色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新华丽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宁市航海色浆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宁市航海色浆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