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1074号罪犯丁贵生,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贵池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贵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丁贵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宜刑终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贵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已缴纳);赃款4859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丁贵生赃款344000元已退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指派民警凌世杰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伟、陈明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罪犯丁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丁贵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法庭庭审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丁犯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对丁犯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贵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罪犯丁贵生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丁贵生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怀宁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丁贵生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怀宁县人民法院(2010)怀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丁贵生退缴了全部赃款344000元。本院(2010)宜刑终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缴纳了罚没款。
本院认为,罪犯丁贵生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经丁贵生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丁贵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贵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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