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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335号之二

姚海鑫与刘健、钱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海鑫,刘健,钱政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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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335号之二原告姚海鑫,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光、刘金频,分别系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刘健,男,汉族,1996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钱政源,男,汉族,1996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姚海鑫诉被告刘健、钱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健、钱政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海鑫撤回对被告刘健、钱政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敬棠

审 判 员  周汝丽

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