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335号之二原告姚海鑫,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光、刘金频,分别系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刘健,男,汉族,1996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钱政源,男,汉族,1996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姚海鑫诉被告刘健、钱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健、钱政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海鑫撤回对被告刘健、钱政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敬棠
审 判 员 周汝丽
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