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134号申请人陈双兰,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郝永青,男,1986年02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陈双兰与被执行人郝永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郝永青与申请人陈双兰达成和解,应申请人陈双兰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佟永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五 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