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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134号

陈双兰与郝永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双兰,郝永青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134号申请人陈双兰,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郝永青,男,1986年02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陈双兰与被执行人郝永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郝永青与申请人陈双兰达成和解,应申请人陈双兰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佟永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五 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