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光顺华。被执行人毕力。被执行人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881000005641。法定代表人毕和义,经理。被执行人彭宏朝。被执行人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8817773908619。法定代表人彭宏朝,经理。申请执行人光顺华与被执行人毕力、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彭宏朝、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2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毕力、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彭宏朝、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0478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齐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贤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