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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615号

许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615号申请人许世平,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赵元春,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穆金河,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许世平申请执行赵元春、穆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元春无存款、股份、房产、车辆。被执行人穆金河与申请人徐世平达成协议:由穆金河给付申请人64000元,剩余款项由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赵元春追偿。本案执行标的9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64000元。被执行人赵元春现已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