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373号原告黄卉春,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吴惠远,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吴彩煌,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曹秋梅,女,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钟秀梅,女,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易昌生,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卉春与被告吴惠远、吴彩煌、曹秋梅、钟秀梅、易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卉春以拟与被告吴惠远、吴彩煌、曹秋梅、钟秀梅、易昌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惠远、吴彩煌、曹秋梅、钟秀梅、易昌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卉春撤回对被告吴惠远、吴彩煌、曹秋梅、钟秀梅、易昌生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50元,减半收取586.25元,由原告黄卉春负担。
审判员 刘启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育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