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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904-2号

中行威海分行与曲云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曲云峰,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9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曲云峰,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81698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9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