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9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曲云峰,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81698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9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