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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98号

徐纯志与曾化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纯志,曾化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徐纯志。被执行人曾化永。申请执行人徐纯志与被执行人曾化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张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事项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纯志建筑材料款11403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曾化永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张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谦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