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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172号

王仁英、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仁英,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英,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平,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英与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6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5元、执行费8700元。经查明,江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交易服务中心收购了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为吉高新国用(2006)字第工-086-A号土地一宗,双方在签订的国有建设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可获得上述土地挂牌成交价15%的补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在江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交易服务中心的可得补偿款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