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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210号

尚某某诉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尚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10号

原告:尚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尚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93年12月17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代理

审判员 :杨鹏飞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