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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262号之三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2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荣海。

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兴隆支行的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四、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兴隆支行的账户存款88.4万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