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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246号

王爱茹、董兆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爱茹,董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246号原告王爱茹。原告董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茹与被告董兆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茹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