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246号原告王爱茹。原告董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茹与被告董兆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茹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强
王爱茹、董兆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246号原告王爱茹。原告董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茹与被告董兆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茹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