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793-1号申请执行人杜瑞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魏东霞,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天北,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2612号公证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2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东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5号院3号楼6层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2××37)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钰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