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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210号之一

刘永安与刘远彬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安,刘远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210号之一原告刘永安,男,193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正其,女,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远彬,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安诉被告刘远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安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刘永安负担。

审 判 长  罗 涛

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

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甘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