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210号之一原告刘永安,男,193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正其,女,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远彬,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安诉被告刘远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安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刘永安负担。
审 判 长 罗 涛
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
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甘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