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于永成,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被执行人刘双庆,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被执行人夏春玲,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申请执行人于永成与被执行人刘双庆、夏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于永成办理位于莱西市龙梅花山庄XX期XX号楼东XX单元XXX楼XX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权证号为:西房私字第XXXX**号)。在执行过程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莱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2016)鲁0285执286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执286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