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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64号

邵二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64号罪犯邵二伟,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港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二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二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六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9日交付执行(主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邵二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二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012年7月,该犯因违纪被给予禁闭处罚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邵二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及犯有数罪的罪犯,本次为其首次减刑,其在服刑期间因违纪被给予禁闭处罚一次,且未执行财产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邵二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