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78-1号
申请执行人:杨传霞,个体户。
被执行人:余含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霞与被执行人余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含金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大额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将调查财产的结果以及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结案的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葛立峰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