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426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申洲毛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峰,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金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李港巷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文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申洲毛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申洲毛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6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申洲毛线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狄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