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0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淳化街48号。法定代表人刘华,行长。被告胡先立,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诉被告胡先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