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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24号

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陈观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陈观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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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颜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观水。被执行人陈观水。本院在执行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陈观水关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陈观水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范围内,且诉讼过程中保全的财产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符合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袁慎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巍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