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474号原告漆壁阳。被告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学成,董事长。
原告漆壁阳与被告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漆壁阳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漆壁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壁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漆壁阳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