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657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某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何某某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16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颂利执行员 孙放军执行员 吕雪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