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执1936号

戈燕燕、成金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戈燕燕,成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戈燕燕,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成金花,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西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64549元,负担执行费10046元、合计774595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金花的银行存款774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俊扬